2021年1月28日 星期四
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修法 障礙情形無法回復者將來免換證

 110年1月20日總統公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

身心障礙情況無法減輕或恢復,免重新鑑定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,並每五年就該個案進行需求評估。

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UfgNc25vGH8&feature=youtu.be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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